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yǎng)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yè)、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學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培養(yǎng)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jiān)護職責。國家采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xié)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lián)合會、學生聯(lián)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xié)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建設相關學科、設置相關專業(yè),加強人才培養(yǎng)。
第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統(tǒng)計調查制度,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tǒng)計、調查和分析,發(fā)布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國家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